1.会员
1.1 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组成。
1.2 只有委员会成员才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是,其他个人,如其他董事和外部顾问,可能会被邀请参加任何会议的全部或部分,在适当的时候。
1.3 公司主席应为委员会主席。
1.4 委员会成员如停止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立即自动停止担任委员会成员。
2.秘书
2.1 公司秘书或其指定的人担任委员会秘书。
3.会议频率
3.1 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主席要求的时间举行会议。
4.会议通知
4.1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请求召集。
4.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弃权,否则每次会议的通知应不迟于会议日期前3天,将会议地点、时间和日期的确定及将要讨论的议题的议程一并送交委员会各成员。支持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和其他适当的与会者。
5.进行的会议
5.1 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人。如委员会正式召开会议而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则该会议即有能力行使委员会所赋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职权、权力及酌情决定权。
5.2 委员会在任何会议上的决议,应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5.3 除非本职权范围另有规定,委员会的会议和程序应受有关董事会议和程序的公司章程的约束。
5.4 在遵守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规例的前提下,谅解备忘录签署书面的所有成员委员会目前除了如缺席香港或暂时无法通过不健康或残疾(或者他们的替代董事)吞并或附着在董事的记录本(只要他们构成法定人数)是有效的和有效的委员会在正式召集、举行和组成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6.会议记录
6.1 秘书应记录所有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和决议,包括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6.2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合理时间内迅速分发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并应在理事会定期会议期间提交理事会批准。
7.权威
7.1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
(一) 审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
(b) 获得其成员认为为履行委员会职责所必需的一切信息和解释;和
(c) 获得外部法律或独立专业意见以协助委员会的工作,并可在必要时出席会议。
8.职责
8.1 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 监督公司战略计划的执行和公司所有业务部门的运营;
(b) 全面管理和发展公司的业务;
(c) 代表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权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宣布中期股息或建议最终股息或宣布或建议其他分配;和
向公司成员推荐公司的清盘;
(d) 协助拟订理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和
(e) 承担董事会不时授予的其他职责。
9.报告的责任
9.1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或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行动或改进的任何领域。
9.2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其自身的绩效、章程和职权范围,以确保其发挥最大效力,并建议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变更,以供董事会批准。
9.3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回答有关委员会活动及其职责的问题。
9.4 除非适用法律法规禁止,否则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并将其决定和建议告知董事会。
董事会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