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会员
1.1 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公司的所有执行董事。
1.2 只有委员会成员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是,其他个人,如其他董事和外部顾问,可在适当时被邀请参加任何会议的全部或部分。
1.3 本公司董事长应为委员会主席。
1.4 停止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的委员会成员应立即并自动停止担任委员会成员。
秘书长
2.1 公司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将担任委员会的秘书。
3.会议的频率
3.1 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主席规定的时间开会。
4.会议通知
4.1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秘书应任何委员的要求召开。
4.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放弃,否则每次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3天送达委员会各成员,确认会议的地点、时间和日期以及待讨论项目的议程。支持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和其他适当的与会者。
5.进行的会议
5.1 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二人。委员会正式召开的会议如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则有资格行使委员会授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力和酌情决定权。
5.2 委员会在任何会议上的决议应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如票数相等,委员会主席应投决定性一票。
5.3 除本职权范围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会议和程序应受关于董事会议和程序的公司章程管辖。
5.4 在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下称“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例及规例的前提下,谅解备忘录签署书面的所有成员委员会目前除了如缺席香港或暂时无法通过不健康或残疾(或者他们的替代董事)吞并或附着在董事的记录本(只要他们构成法定人数)是有效的和有效的委员会在正式召开、举行和组成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6.会议记录
6.1 秘书应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包括出席和出席会议的人的姓名。
6.2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的合理时间内迅速分发给委员会所有成员,并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期间提交董事会批准。
7.权威
7.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一) 查看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
(b) 取得委员会成员认为履行委员会职责所必需的一切资料和解释;和
(c) 向外界取得法律或独立的专业意见,以协助委员会的工作,该等顾问可在有需要时出席会议。
8.职责
8.1 委员会的职责应是:
(一) 监测公司的战略计划和公司所有业务单位的行动;
(b) 管理和发展公司的业务;
(c) 除非本公司章程所载权和监管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和当局除外:
宣布中期股息或推荐最终股息或宣布或推荐其他分配;和
向公司成员推荐公司清盘;
(d) 协助拟订理事会经常会议的议程;和
(e) 假设可能不时的其他职责可以由电路板委派。
9.报告的责任
9.1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或向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行动或改进的任何领域提出建议。
9.2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其自身的履行,宪法和职权范围,以确保其以最大效力运营,并建议其认为董事会所需的任何更改才能批准。
9.3 委员会主席,或不合格的委员会任何成员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回答有关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的问题。
9.4 委员会应将返回董事会报告,并将审计委员会通报其决定和建议,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禁止。
董事会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